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方案

作者:来源:学工办孙龙发布时间:2022-09-26

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强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育人功能,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浙师研字[2017]18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选对象

第一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条  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专业实习实践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但其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评次数不得超过其学制规定的次数;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在校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正常复学后,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仍可参评。

第三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校(院)纪校(院)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延期毕业者;

(五)当年度休学学生。 

二、评选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专业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读硏期间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在社会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取得良好业绩者优先考虑。以上成果署名单位须为浙江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至少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公开发表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的,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时的《浙江师范大学期刊、著作定级标准》为准;

2.出版C类及以上的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的;

3.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登记的;

4.获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主要包括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创新创业成果奖励办法(修订)A、B类竞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

5.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经费达2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

6.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

7.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成果的。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参评:

1.符合本实施方案第六条中任意一项的;

2.取得经学校认定的本学科、本领域或本行业高层次、对学院或学科发展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的;

3.获得经学校认定的本学科、本领域或本行业内公认的、有影力的专业技能竞赛最高层次二等奖及以上的;

4.专业实践研究成果获得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部门批示、表彰或被采纳的。

第八条  参评成果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师范大学。在SCIENCE、 NATURE及子系列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可不受此限制。参评成果署名原则上为研究生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也可参评,但在同等条件下,研究生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优先推荐。

第九条  参评成果为进入我院攻读硕士学位以来取得,于评选当年8月31日前正式公开发表的。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三、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院按照本方案对参评者进行审核把关,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推荐正选及后备候选人并排序,后备候选人参与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

四、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自愿原则由研究生本人自主申报。申请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因本人原因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事后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自觉提交真实的参评材料,杜绝弄虚作假。凡有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2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在研究生自主申请的基础上,学院对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核,并召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工办主任、研究生办主任、研究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在履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评审时,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公正原则。绝不利用职务之便或特殊身份为参评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提供评选便利。

3.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4.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等额评审或差额评审,评审委员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五分之四时方可评审。评审时原则上采用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各候选人获得超过应到人数半数时,方能正式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进行二次差额评选,以此类推,直至评足。

第十六条  为提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专业性,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在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之前设置公开答辩环节。答辩当天,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随机抽取学科学位点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公开答辩时,由专家评审小组对参评学生进行问辩与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对评审结果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若有投诉或反映,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当选者出现违反校(院)规校(院)纪、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选资格,不足名额由评审会议通过的得票较多者递补并公示。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