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校级院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我校由学校审批学院管理的校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促进科研团队发展,提升我校学科与科研水平,推进重点高校建设、一流学科建设和学校转型发展,根据上级有关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是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设置校级科研机构应有利于我校科研事业和一流学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集聚校内外学科资源、科研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各类各级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有利于在相关领域形成优势特色,并逐步建设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和重要校企合作平台。
第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按照“教学科研一体,按二级学科(或研究领域)设所,按服务主题置中心,按战略需要建院”的原则设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类、咨询与设计类三个类别。其中,主要承担基础研究职能的按二级学科或特定研究领域设置研究所;主要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按其服务的主要内容设置研究中心。学校可依据转型发展的战略需要,为实现特定的科研目标任务,以科研集群方式柔性整合相关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实体科研机构组建相应的研究院。
第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不定行政级别。除学校按战略需要设置的研究院外,原则上不配备专职编制,不另拨专项经费,不另配科研用房。
第五条 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浙江师范大学XXX研究所(中心、院)”:其中基础研究类的名称为“浙江师范大学XXX研究所”,技术开发类和咨询与设计类科的名称为“浙江师范大学XXX中心”,按战略需要设置的研究院名称为“浙江师范大学XXX研究院”。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校级科研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总体发展要求,满足所在学科的发展需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科研规划;
2.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基础,有一定的科研项目与经费保证;
3.有一定的场地、设备等硬件支撑,具备开展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的基本条件;
4.有一支规模适度、人员稳定、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团队和学术造诣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团队负责人。科研人员原则上仅参加1个校级研究所(中心),最多不超过2个,且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类、咨询与设计类三个类别内部的研究人员不能交叉;
5.具有持续培养创新人才,特别是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6.新申请的科研机构,其研究方向、内容不能与已设科研机构重复。
第七条 申请校级科研机构需由申请人填写《浙江师范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增列申报表》,经所在学科和所在学院的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向科学研究院提出设立申请。科学研究院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或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
第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批准后需签订建设任务书,经审核确认后按任务书建设、考核。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所长(中心为主任,研究院为院长,下同)1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担任,并可视实际需要设副所长(副主任、副院长)l—2人。所长(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除学校按战略需要设置的研究院外的其他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所长(主任、院长)全面负责研究所(中心、研究院)的科研、行政等工作,负责制订本科研机构发展计划,合理布局机构人员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积极争取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任务等,多渠道取得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人员可由校内科研人员和校外人员组成。其中,校内科研人员不脱离所在学院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学校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及党政工作。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撤销、合并,由所在学院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校级科研机构的更名、负责人变更等重大调整,由所在学院提出,报科学研究院审批;一般成员的调整,由科研机构负责人提出,报科学研究院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与校外合作成立的科研平台,视同校级科研机构,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管理,合同终止后自动撤销。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不刻制印章,需要对外联系可由学院或科学研究院代章,其对外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均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违者按私自签约处理,并追究科研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运行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按上年度提取的科研项目管理费安排下一年度科研项目激励经费预算,其中的70%返还至团队成员所在校级科研机构作为运行经费。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费、科研用房租赁与修缮费、办公用品费、图书资料费、印刷出版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但不得用于日用品、文体用品、食品、农副产品、旅游公司发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款、有线电视维护费等。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对运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校级科研机构成员的经费报销由经办人(或使用人)签字、负责人审批签字;负责人的经费报销由所在学院、部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八条 按战略需要设置的研究院的运行经费按照来源经费的使用要求管理。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分类考核。考核内容除团队整体实力与成员协作程度、学术活跃度、经费使用情况等共性指标外,基础研究类重点考核高层次科研项目、高水平科研成果和科研奖励等的产出水平;技术开发类重点考核横向科技服务能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等;咨询与设计类重点考核咨询服务或设计能力、社会影响力等;按战略需要设置的研究院重点考核学校确定的战略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院分类成立考核专家组,根据各类校级科研机构的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其中涉及到人员交叉的,根据成果的相关性纳入相应科研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其中,考核结果为A等级的,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科研基地;考核结果为B等级的,学校将继续保留并进入下一轮建设期;考核结果为C等级的将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校级校管的独立设置科研机构可自主内设二级科研机构,并参照本办法自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师范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浙师科研字〔200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